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設置辦法

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

失智症中心設置辦法

中華民國100年01月25日中心會議通過

中華民國100年01月31日院長核定

第一條:為提升本院失智症個案之醫療照護品質,特設置失智症中心(以下簡稱本中心),並訂定設置辦法(以下簡稱本辦法)。本辦法所稱之中心,係指依成立宗旨、任務與目標由相關醫療人員組成之團隊。

第二條:本中心之任務如下:

一、對本院失智症個案進行管理、追蹤與資料收集,並建立長期資料庫。

二、對失智症個案、家屬、照顧者及一般民眾提供失智症衛教。

三、提供失智症個案全方位、專業性及整合性之照護服務。

四、定期舉辦失智症相關研討會,並提供最新的失智症相關治療資訊與方式,以提升醫療水準。

五、執行其他失智症相關事項。

第三條:本中心置召集人一人,由院長聘請神經部主治醫師擔任,任期一年,並得連任之。中心成員包括:神經部、精神部、護理部、社工部、營養部、復健部、安寧緩和共照、藥劑部及成大醫學院護理系、職能治療系、物理治療學系、行為醫學研究所、老年學研究所等單位指派代表,以任務編組方式共同組成。

第四條:本中心召集人秉承 院長之命綜理並統籌各相關業務,因業務運作所需,得置執行秘書及個案管理師各1人,由本中心召集人擇聘之,其任期同召集人。

第五條:本中心得因業務需要,聘請院外專業人員擔任無給職之顧問,以協助本中心運作或提供專業意見。

第六條:本中心每三個月定期召開會議乙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。

第七條:本中心個案管理師之進用暨考核,參照護理部訂定之相關辦法辦理。

第八條:本辦法經簽奉院長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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